一、项目编号:BHCG-2024-005
二、项目名称:天台县排水管网提升改造工程(始丰区块、福溪区块市政管网排查、设计)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1-22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8号
被投诉人1: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151号
被投诉人2:浙江博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天台县赤城街道传教村108-1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对天台县排水管网提升改造工程(始丰区块、福溪区块市政管网排查、设计)项目(项目编号:BHCG-2024-005)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2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3月3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1: 针对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浙江博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我单位就天台县排水管网提升改造工程(始丰区块、福溪区块市政管网排查、设计)项目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采购文件中项目设计负责人关于排水专业正高级职称的要求质疑回复提出投诉,即我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中已明确证明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属于正高级工程师,且也说明正高级职称属于等级划分,而正高级等级名称包含了教授级高级建筑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等各名称。
投诉事项2: 对于《质疑回复函》中第二个回复:全国已经统一将工程系列正高级名称确定为“正高级工程师”。并且要求改革前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自行试点评市的正高级职称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 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9号文件第十项、《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司长俞家栋就
<关于在部分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关问题进行解读》要求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过渡。回复我单位提供的证书材料与上级相关文件要求不符、与采购文件中项目设计负责人关于排水专业正高级职称的要求不符。对此我单位不予以认可,且有理有据予以证明。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BHCG-2024-005),2025年1月2日发布招标公告,2025年1月22日9:00本项目开标,12家供应商参加投标。1月23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宁波望源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为中标供应商。被投诉人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浙江博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收到投诉人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对本项目采购结果的质疑函,3月7日作出质疑答复。本项目已签订合同,目前处于暂停采购阶段。
二、经查阅本项目供应商投标文件,发现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浙江中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活动,其中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为联合体牵头人。
三、投诉书显示,投诉人为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被投诉人1为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被投诉人2为浙江博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质疑函显示,质疑供应商为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本机关认为: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九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浙江中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组成一个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未共同提出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二)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投诉人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对天台县排水管网提升改造工程(始丰区块、福溪区块市政管网排查、设计)项目(项目编号:BHCG-2024-005)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台县财政局
2025年4月11日
附件信息: